“云南白藥”是眾所周知的馳名商標,但是“云南”“白藥殺”“蟲劑”和“云南白藥”是啥關系呢?乍一看,是否也和筆者一看,直接給看成了“云南白藥殺蟲劑”呢?日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標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該案的上訴人云南某經貿有限公司正是“白藥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銷售“云南?白藥殺蟲劑”被處罰
2017年1月6日,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因銷售“云南?;白藥殺蟲劑”產品,被蒼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侵犯“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處以行政處罰。“云南?白藥殺蟲劑”產品的生產商及核定使用在第五類殺蟲劑等商品上的“白藥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云南某經貿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蒼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蒼南縣人民政府經復議決定維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該經貿公司不服,又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銷售行為構成侵權,該罰!
蒼南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云南某經貿公司將“云南”“白藥殺”和“蟲劑”作為一個整體在商品上使用,與“云南白藥”構成近似的組合,極易誤導消費者將該商品認為系“云南白藥”殺蟲劑。“云南?白藥殺蟲劑”產品侵犯了“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明知該產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予以銷售,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蒼南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并無不當,該經貿公司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宣判后,經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與“云南白藥”商標核定使用的“除殺菌劑、除草劑、除莠劑、殺蟲劑和殺寄生蟲藥外的農業(yè)化學品”為類似商品。涉案產品瓶身標注藍底白字的“云南?;白藥殺”及白底藍字“蟲劑”字樣,在視覺上呈現為兩部分,但是按照相關公眾的閱讀習慣和通常理解,該兩部分文字在語義上應理解為“云南?白藥”和“殺蟲劑”,其中“殺蟲劑”系涉案產品的名稱,“云南?白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涉案產品的“云南?白藥”字樣與“云南白藥”注冊商標相比,讀音相同,視覺效果近似,屬于近似商標。
“云南白藥”商標在中藥產品上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商標標識具有極高知名度,云南某經貿公司將與之近似的“云南?白藥”字樣使用在類似的殺蟲劑產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涉案的殺蟲劑產品侵害了“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蒼南某藥房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經貿公司上訴稱其注冊地位于云南省,且在第5類的殺蟲劑商品上注冊有“白藥殺”商標,使用“云南?白藥殺”具有正當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認為,該經貿公司在“白藥殺”字樣前加注其注冊地“云南”字樣,改變了“白藥殺”商標圖樣的視覺效果,且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的范圍,其關于合法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標進而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警惕利用合法注冊商標攀附他人商譽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侵害商標權行為表現形式也愈發(fā)新型復雜化,不再局限于簡單的侵權行為類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當事人試圖利用合法的注冊商標達到攀附他人商譽目的的案件。
經貿公司注冊地址位于云南省,且經權利人許可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標,在形式上該公司使用“云南·白藥殺”字樣具有合法性基礎,但此舉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權利。首先,“云南白藥”商標在中藥商品上曾經被認定馳名商標,歷史較為悠久,知名度極高,經貿公司作為在后注冊設立的經營(家用)殺蟲劑的企業(yè),明知或者應知“云南白藥”商標的知名度,其以注冊地“云南”加注于“白藥殺”之前,具有組合“云南白藥”字樣達到攀附商譽的主觀意圖。其次,“云南”“白藥殺”“蟲劑”,相關公眾在語義上容易理解為“云南白藥”“殺蟲劑”,而不能識別出“白藥殺”商標。該經貿公司使用“云南”“白藥殺”“蟲劑”字樣的行為改變了“白藥殺”注冊商標顯著性,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白藥殺”注冊商標的范圍。本案的處理,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對知名商標“云南白藥”的產權,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轉載)